漢舊儀補遺卷上
漢議郎衛宏撰
清孫星衍校集
太尉、司徒長史,秩比二千石,號為「毗佐三台,助鼎和味」。其遷也,多據卿校也。北堂書鈔設官部、文選潘安仁金谷集作詩注〔一〕
公府掾試博士者,拜郎中也。〔二〕北堂書鈔設官部
或曰漢初掾史辟,皆上言,故有秩皆比命士。其所不言,則為百石屬。其後皆自辟,故通為百石云。太平御覽職官部
御史中丞,兩梁冠,秩千石。內掌蘭臺,〔外〕督諸州刺史,〔三〕糾察百寮。北堂書鈔設官部
御史中丞朝會獨坐。出討姦猾,內與尚書令、司隸校尉會同,皆專席,京師號之〔曰〕「三獨坐」者也。〔四〕北堂書鈔設官部
侍御史,周官也。始皇滅楚,以其君冠賜御史。漢興襲秦,因而不改。掌注言行,糾諸不法。府掾屬高第補之。秩六百石,員五十人。北堂書鈔設官部案:當依續漢志作「十五人」。
惠帝三年,相國奏遣御史監三輔郡,察辭詔凡九條。監者二歲更,常以中月奏事也。北堂書鈔設官部
太常卿贊饗一人,〔五〕秩六百石,掌贊天子。史記封禪書索隱、續漢志補注
太常主導贊助祭,皆平冕七旒,玄上纁下,華蟲七章。漢陵屬三輔,太常月一行。太平御覽職官部
丞舉廟中非法者。續漢志補注
廟祭,太祝令主席酒。續漢志補注
大宰令屠者七十二人,宰二百人。漢書宣帝紀注
太史令冠一梁,秩六百石。丞二人,三百石。北堂書鈔設官部
太史令凡歲將終,奏新年歷。凡國祭祀喪娶之事,掌奏良日及時節禁忌。北堂書鈔設官部
太史公,武帝置,位在丞相上。天下計書先上太史公,副上丞相,序事如古春秋。司馬遷死後,宣帝以其官為令,行太史〔公〕文書而已。〔六〕漢書司馬遷傳如淳注
承周史官,至武帝置太史公。司馬遷父談為太史。〔七〕遷年十三,乘傳行至天下,〔八〕求古諸侯之史記。太平御覽職官部
博士,秦官。博者,通于古今;〔士者〕辯于然否。〔九〕北堂書鈔設官部
孝文皇帝時,博士七十餘人,朝服玄端,章甫冠。藝文類聚職官部、太平御覽職官部
武帝初置博士,取學通行修,博學多藝,曉古文爾雅,能屬文章者為高第。朝賀位次中郎官史。〔一0〕稱先生,不得言君,其真弟子稱門人。北堂書鈔設官部、藝文類聚職官部、太平御覽職官部
博士祭酒,選有道之人習學者祭酒。〔一一〕國子,卿大夫之子弟。北堂書鈔設官部
太常博士弟子試射策,中甲科補郎,中乙科補掌故。史記龜錯列傳索隱
光祿大夫,秩比二千石,不言屬光祿勳。光祿勳門外特施行馬,以旌別之。太平御覽職官部案:藝文類聚職官部、白帖七十五引作「漢官儀」。〔一二〕
三署郎見光祿勳,執板拜;若見五官、左右將,執板不拜;於三公、諸卿,無敬。通典職官
有二郎為此頌貌威儀事。有徐氏,徐氏後有張氏,不知經,但能盤辟為禮容。天下郡國有容史,皆詣魯學之。漢書儒林傳蘇林注
謁者缺,選郎中(令)美鬚〔眉〕大音者以補之。〔一三〕功次當遷,欲留增秩者,許之。北堂書鈔職官部、唐六典九、通典職官
孝武太初初置羽林,象天有羽林星,為國之羽翼,如林之盛也。北堂書鈔設官部
羽林郎,選良家子弟〔便〕弓馬者為之。〔一四〕一名巖郎,言其禦侮巖除之下,或謂嚴厲素慤。北堂書鈔設官部
未央廄主理大廄三署,案:北堂書鈔引作「主治獄五署郎」。〔一五〕屬太僕。北堂書鈔設官部、〔一六〕初學記政理部
太僕牧師諸苑三十六所,分布北邊、西邊。以郎為苑監,官奴婢三萬人,分養馬三十萬頭,〔一七〕擇取教習給六廄,牛羊無數,以給犧牲。漢書景帝紀如淳注、後漢書和帝紀注、〔一八〕三輔黃圖四、唐六典十七、藝文類聚職官部、太平御覽職官部
別火,獄令官,主治改火之事。漢書如淳注
郡邸獄,治天下郡國上計者,屬大鴻臚。漢書宣帝紀注、太平御覽刑法部
司空詔獄,治列侯、二千石,屬宗正。北堂書鈔設官部〔一九〕
漢制:八座丞、郎初拜,並集都〔座〕交禮,遷又解交。〔二0〕太平御覽職官部
高后選孝廉為郎。吏二千石以上,視事滿三年,得任同產若子一人為郎。漢書哀帝紀應劭注、北堂書鈔設官部
符節令,領尚書符璽郎四人。北堂書鈔設官部
太官令一人,秩六百石,掌鼎俎饌具。世祖中興,以孝廉年滿五十守宮令,與謁者失職權者與之。〔二一〕北堂書鈔設官部
尚書陳忠奏太官宜著兩梁冠。〔二二〕北堂書鈔設官部
太官主飲酒,〔二三〕皆令、丞治。太官湯官奴婢各三千人,置酒,〔二四〕皆緹褠蔽膝綠幘。北堂書鈔設官部、太平御覽職官部、布帛部
獄二十六所,導官無獄。漢書張湯傳蘇林注
若盧獄令,主治庫兵、將相大臣。漢書百官公卿表如淳注、王吉傳注、後漢書和帝紀注案:後漢書注引作「主鞫將相大臣」。
若盧右丞,〔二五〕主治庫兵者。漢書王吉傳注
中書令,〔二六〕領贊尚書,出入奏事,秩千石。唐六典九
中書掌詔誥荅表,皆機密之事。〔二七〕北堂書鈔設官部
掖庭詔獄令丞,宦者為之,主理婦人女官也。漢書劉輔傳注
執金吾車駕出,從六百騎,走六千二百人。北堂書鈔設官部
中壘校尉主北軍壘門內,尉一人主上書者獄。上章於公車,有不如法者,以付北軍尉,北軍
尉以法治之。漢書劉向傳如淳注
寺互。都船獄令,主治水官也。〔二八〕漢書百官公卿表如淳注
太子家獄,治太子官屬、太子太傅。北堂書鈔設官部〔二九〕
將作大匠改作少府,案:「改」當作「將」。續漢志云:「承秦,曰將作少府。」景帝中六年更名也。藝文類聚職官部
省中有五尚,即尚食、尚冠、尚衣、尚帳、尚席。通典職官案:省中五尚不見於百官公卿表,疑屬大長秋。
上林詔獄主治苑中禽獸宮館事,屬水衡。漢書成帝紀注
長安中諸官獄三十六所。漢書宣帝紀注
東市獄屬京兆尹,西市獄屬左馮翊。北堂書鈔刑法部、太平御覽刑法部
司隸校尉,武帝初置。後諸侯王貴戚不服,乃以中都中官徒奴千二百人屬為一校尉部刺史,督二千石也。北堂書鈔設官部
司隸校尉統皇太子、三公以下,〔及〕旁州郡,〔三0〕無所不統也。北堂書鈔設官部
司隸校尉初置,唯蓋寬饒、王章、鮑宣,貴戚憚之,京師政清。北堂書鈔設官部〔三一〕
司隸治所,故孝武廟。續漢志補注
駙馬都尉,掌騎從,武帝置,秩比二千石。太平御覽皇親部
持節夾乘輿車騎從者,云常侍騎。史記爰盎列傳索隱
諸給事中日上朝謁,〔三二〕平尚書奏事,分為左右曹。以有事殿中,故曰給事中。多名儒、國親為之,掌左右顧問。漢書百官公卿表晉灼注、通典職官、初學記職官部、太平御覽職官部
吏四百石以下,自除國中。漢書衡山王傳如淳注
刺史得擇所部二千石卒史與從事。漢書王尊傳注
武帝元年,令郡國舉孝廉各一人,詣御史舉試,拜為郎中。北堂書鈔設官部
大縣二人,其尉將屯九百人。史記陳涉世家索隱
諸侯王印,黃金橐駝紐,〔三三〕文曰璽,謂刻曰某王之璽。赤地綬。列侯黃金印,龜紐,文曰印。謂刻曰某侯之印。丞相、大將軍案:初學記引無「大」字黃金印,龜紐,文曰章。謂刻曰某官之章。御史大夫章。匈奴單于黃金印,橐駝紐,文曰章。御史、案:初學記引無「御史大夫」以下。二千石案:初學記引「二」上有「中」字。銀印,龜紐,文曰章。千石、六百石、四百石銅印,鼻紐,文曰印。謂紐但作鼻,不為蟲獸之形,而刻曰某官之印。章,二百石以上,〔三四〕皆為通官印。漢書百官公卿表注、北堂書鈔儀飾部、初學記服食部、文選王仲宣誄注、通典職官、白帖十三、太平御覽儀式部案:漢書注、通典引注本作正文,今改正。
郡國銅虎符三,竹使符五。後漢書宦者傳論注、〔三五〕文選鮑明遠擬古詩注
校勘記
〔一〕按文選潘安仁金谷集作詩注引作漢官儀之文,與御覽卷二0九引同。孫氏既以據御覽所引入漢官儀,不當于此出處中復注文選注。
〔二〕孔本書鈔卷五六引作漢官儀之文,孫氏既據以引入所輯漢官儀上卷,不當于此復出。
〔三〕據俞安期唐類函補「外」字。又孔本書鈔卷六二引無「內掌」以下九字。
〔四〕據書鈔卷六二引補「曰」字。
〔五〕「太常卿」三字,孫氏所補,依例當作小字。
〔六〕據漢書司馬遷傳如淳注補「公」字。
〔七〕影宋本御覽卷二三五「談」下有「世」字。
〔八〕影宋本御覽卷二三五「乘傳」上有「使」字,「行」下無「至」字。
〔九〕據孔本書鈔卷六七補「士者」二字。又類聚卷四六引作漢官儀之文。
〔一0〕類聚卷四六引作「中都官史」,御覽卷一三六則作「中都官吏」。
〔一一〕「習學者」原作「有學者」,據書鈔卷六七改。
〔一二〕影宋本御覽卷二四三此引亦作漢官儀,孫氏所據本誤。
〔一三〕據唐六典卷九、通典卷二一引刪「令」字。又書鈔卷六二、唐六典卷九、通典卷二一均有「眉」字,據補。
〔一四〕據孔本書鈔卷六三補「便」字。通典卷二八亦作「便弓馬者」。
〔一五〕孔本書鈔卷四五引作「主治廄五署郎」,「獄」字在前引「未央廄」下。又初學記卷二0亦作「未央廄獄」。
〔一六〕「設官部」係「刑法部」之訛。
〔一七〕漢書景帝紀注、三輔黃圖卷四「頭」均作「匹」。孫輯此引皆本唐六典卷一七。
〔一八〕後漢書和帝紀注引作漢官儀。
〔一九〕「設官部」係「刑法部」之誤。
〔二0〕據御覽卷二一三補「座」字。又其引乃漢官儀之文,孫氏既已輯入漢官儀,于此不當復出。
〔二一〕孔本書鈔卷五五「以」下有「新平」二字。此引文句怪譎,疑有脫誤。
〔二二〕孔本書鈔卷五五「太官」下有「令」字。
〔二三〕影宋本御覽卷二三0作「主飯肉,湯官酒」,且為小注。續漢志亦曰「湯官丞主酒」。孫輯引有誤。
〔二四〕御覽卷二二九作「大置酒」,又卷八一六作「大置酒日」。
〔二五〕此四字孫氏所補,依例當作小注。
〔二六〕此三字亦當作小注。
〔二七〕孔本書鈔卷五七首引有「尚書令并掌詔奏,既置」九字。
〔二八〕漢書百官公卿表如淳注引漢儀注僅「寺互」二字,餘皆如淳之語。
〔二九〕「設官部」乃「刑法部」之誤。
〔三0〕據孔本書鈔卷六一補「及」字。又孔本作漢官儀之文。
〔三一〕孔本書鈔卷六一引作漢官儀。
〔三二〕漢書百官公卿表注、通典卷二一「諸」下均引有「吏」字。
〔三三〕漢書百官公卿表注、通典卷三一皆作「諸侯王黃金璽」。又續漢志補注引東觀書亦作「復設諸侯王金璽綟綬」。據疑此引「黃金」當在「印」上,且「印」亦當作「璽」。
〔三四〕漢書百官公卿表注「二百石以上」引在「銅印」之上,且有「至」字與「四百石」三字相啣接。又孔本書鈔卷一三一「四百石」作「三百石」,無「章二百石」以下。
〔三五〕此引實出文選范蔚宗宦者傳論注,其引「郡國」作「郡分」。